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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电梯使用超过15年需进行安全评价

合肥晚报消息 自2008年《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合肥市电梯数量已由8800台增加到50000余台,数量急剧增加,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12月29日,合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对电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所有权人”为电梯承担责任

小区里的电梯出了问题,谁该来承担责任?写字楼里的电梯有故障,大家又该去找谁?处理电梯安全问题,首要的任务是明确责任人。在《修改草案》中,电梯“所有权人”将承担相应义务。

“电梯属于其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所有,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相对而言,“所有权人”很好界定,“使用单位”该如何区分呢?《修改草案》对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其中: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需向县(市)区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维修费用谁来付不再难

现如今的合肥,高层住宅建筑林立,电梯成为市民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修常常因为经费问题一拖再拖。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在《修改草案》中,对经费问题给出明确交代。

“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具体来说,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如果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又该如何处理经费问题?《修改草案》给出的答案是,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使用年限超15年强制评价

提到“老旧电梯”,不少市民都会皱起眉头,然而如何解决这块心病,却没有一个好的办法。《修改草案》提出了十分可行的方法,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处理。

按照规定,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应该说,定期检验是电梯安全的一道“防火墙”,针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还有另外一道“防火墙”。

《修改草案》明确,电梯一旦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到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评价。根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电梯使用单位需要进行改造、修理、更新。如果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那么就要及时予以报废。

投诉举报10日内反馈情况

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物业公司迟迟不履行责任,市民该怎么办呢?今后,市民只需拨打投诉电话,10天内就能得到主管部门的处理答复。实际上,在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检测等环节,合肥将进行全方位监管。

按照要求,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电梯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同时,质监部门还需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增加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信用联动惩戒。

此外,质监部门还将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督促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其信息系统与电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联网,实现与110接警中心的有效衔接,实行即时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

记者 罗敏

原标题:电梯使用超过15年需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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