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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致力于民法法典化与现代化

   史尚宽先生毕其一生,潜心于法学研究,著述巨多,其最具影响力的是《民法全书》,为中国民法走向法典化、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辈子都没离开“法学”

  有人称史尚宽先生为“中国民法第一人”,也有人称其为“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第一人”,相对而言,我更赞同后一种说法。

  《民法全书》写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初,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等,总共达420万字。如此皇皇巨著,花费了史尚宽先生几十年的心血。史尚宽著《民法全书》,秉持“以理度法,以法衡情”理念,穷世界普遍遵行之法理,通中国国情民俗之传统。

  以前,我不知道原籍桐城(今枞阳)的史尚宽(1898~1970),是由于海峡两岸意识形态对立的原因,大陆对他没有详细介绍,而我从小也没接受多少法律教育,压根儿不知道还有什么“法学家”。后来的媒体尽管有了对他的介绍,而我没特别在意现当代有哪些有影响的法学家,对台湾的一些文学家倒是关注不少。直到前不久在传记《诗囚》一书中读到“史尚宽与桐城人脉”一节,我才得知史尚宽是特别了不起的法学家,同时也让我为历代诞生很多国学大师和作家的地方出了个著名法学家而感到欣慰。

  在我的印象里,法学家思维逻辑缜密,学养丰赡。史尚宽“性厚重而颖悟”,从少年到青年,在外国留学达十三四年。他15岁到日本留学,就读于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后来进入日本著名的帝国东京大学法律系学习9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22年秋,他远赴德国柏林大学继续深造,研究法律。在德国学习两年后又转赴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学。史尚宽在巴黎留学期间,身在他乡,心在祖国,他曾写道:“回思外人之横行,其所籍口者,不外乎领事裁判权。故欲作根本上之解决,非废领事裁判权及撤去外国租界不可。”

  1927年,史尚宽回国,先后担任中山大学、中央大学以及政治大学教授。1929年1月,国民政府在“立法院”成立“法制委员会”,下设“民法起草五人小组”。史尚宽先后担任“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民法典起草人”等职。他还跟他的哥哥史太璞(现代工会法专家,著有《我国工会法研究》)合著了一部《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41年任“考试院”秘书长兼“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1947年当选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任“总统府”国策顾问。1949年到台湾后,任教于法商学院、东吴大学。1952年任“考选部长”,195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969年任司法官训练所所长。

  坊间有个传说,新旧中国交替时,有人劝史尚宽留在大陆,法学家对新政府还是有用的,只要依附新政府,生活应该无忧,没必要去台湾受苦。但史尚宽未留在大陆。史尚宽心里装的是民法,他被著述计划及写作过程的惯性推到了台湾,他经过20年不懈之努力,完成了6册巨著,合称《民法全书》。

  “民法”是这样完成的

  关于民法,据载,1927年6月,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开始物色人选,史尚宽由于民法学功底扎实,有幸被选中,并于1929年1月进入“立法院”主管的“法制委员会”中的“民法起草五人小组”。史尚宽在国外留学十几年学到的“世界普遍遵行之法理”即黑格尔称之为“世界精神”的东西,它引进年轻的民国,必须和中国的国情民俗相结合。不过,在史尚宽之前,有关财产权利的风俗习惯的调查,就有中国法学家在做了。再往前推,早在晚清时期所谓“清末新政”时,曾有一些有识之士主张“法制改革”,他们主持起草清朝“民律”的同时,还以政府名义颁发诏书、建立机构、组织人员,在全国范围进行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随后的20年里,因政局动荡而使“民事习惯调查”工作受到影响,时断时续。但是,客观地讲,这些工作是有价值的,为后来的中国法学家积累了大量的调查资料。

  据史尚宽的《民法全书》记载,北伐成功、蒋介石定都南京后,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的资料,被南京国民党政府主持民法立法的人员从北京的北洋政府那里全部接收了。经过整理,于1930年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名义编辑出版。这批资料,对于中国民法学者,包括史尚宽,不论是立法起草,还是司法实践,都是重要依据。从1929年4月至1930年12月,短短一年多时间,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典》和“民法相关法律”的《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保险法》先后正式颁布实施,于是中国近代民法立法基本完成。这个速度是惊人的。

  后来的法学界认为,史尚宽一帮人搞的《民法典》,尽管有“突击完成”的政治色彩,使立法院以政绩相标榜,也让国民党政府引为骄傲,但是它的学术水平却不低,不仅当时受到中外法学界知名学者的好评,现在看来,也其功可表,文本有重要价值。有人评价“取得这项成就,并不是那些军阀、政客、官僚和政府大员们有多么高明,和中国历史的‘民族智慧’也没有多少关系,主要归因于中国法学家遵循了‘一般与特殊相结合’这样一条认识论的原理”。

  史尚宽本人没有因此觉得有什么特别了不起,他在《民法全书》的“自序”中称:“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他认为,中国虽然有一部中外学者一致好评的民法,“誉我国民法典为进步之法典,可惜尚少精深渊博之巨大著作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正因为有此种思想,史尚宽虽在国民党政府中先后担任许多高位要职,而他坚持法学研究和著述,尤其到台湾之后,“决心摒除一切,以全力从事著作”。

  倡行司法工作者的修养

  我在《诗囚》上,读到一则史尚宽竞选“大法官”的故事:

  一位部长进来说:“情况不好呀,您也要出去活动活动啊。”史尚宽把手挥挥说:“我活动什么?选我是他们的本分,不选是他们的无知。”……直到今天,我的学生常埋怨一些学术刊物“腐败”,发文章不是要“人脉”,就是要“钱财”。我就说只要你文章真好,用是他们的“本分”,不用是他们的“损失”。当然,这次史尚宽真落选了,世俗常选择“无知”,官僚也常选择“无知”,甚至学术界。

  这次竞选的经历是在台北,而早在1947年史尚宽参加“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遇到非常不利的“选情”,更有故事性。根据规定,他被安排回老家桐城参选国大代表。他不像其他人花钱、花工夫请客吃饭拉票,而是召集乡绅,站在法学家的角度,大谈国大代表的功能以及选举的责任,使选举活动变成了普法课堂。一些乡绅领受不到史尚宽的“敬意”,觉得很无趣,以至于不给他投票。史尚宽差一点没有当上国大代表。

  史尚宽特别看重乡情,他在担任立法委员的时候,不少桐城人在南京做生意,遇到纠纷就找他,他愿意帮忙,给老乡找回公道,但有时也会给自己增添麻烦。有一次,桐城人叶芬被告侵吞公款,当地法院正在对其进行审理,有人找到他拿出一封以“桐城旅京同乡会”名义联署的呼吁函请史尚宽签名,他碍于同乡之情而没有细细了解情况,就署上了自己的名字。这封信被寄给了安徽高等法院院长曾友豪,曾友豪却不小心放在公文中被人发现,结果曾友豪和史尚宽被人告了。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认定史尚宽的行为是干涉诉讼,给了他“申诚处分”(略重于警告的行政惩戒)。从此,史尚宽再也不敢轻易为老乡、熟人帮忙了。除了提供“法律服务”,而不会出面介入司法。

  因为有过这段经历和教训,史尚宽切实感到司法人员个人修为的重要,他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史尚宽一生说过不少著名的法学箴言,如:“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又如:“权利云者,依法律之担保,得贯彻主张某利益之可能性也。或谓之法律赋予人格者(自然人法人)之力。”史尚宽明确反对所谓的“权利先存说”,他宣称:“按之社会进化史与法律发达史,权利之观念在人类社会达于某种程度进化之后,为法治之产物,始得以发生发达。有法律不得即谓有权利之存在,况谓权利先于法律而存在乎。”

  史尚宽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诚信原则应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克服法律条文的漏洞,视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原则适用法律,保证社会公正。

  有人评价史尚宽的民法思想,是“链接中国传统民法学与现代民法学的关键性环节,承上启下沟通历史与未来的桥梁”。

  文丰笔美受人敬重

  史尚宽的文字甚好,来欣赏他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写的《债法总论》:

  “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国情’与我民法法意亦有属于创见。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亦不泥于一国之法,其中论列,自难谓悉皆允当,惟提出各种问题,示以津梁,对于斯学之研究,或有不少之启发。然涉及过广,引申过多,难期周顾,疏忽之处在所不免。尚能抛砖引玉,俾斯学之著述日益精深而宏富,以发扬大法学,则著者之幸也。”

  台湾法学博士王泽鉴惊叹史尚宽著作等身,心想那时侯写书是用毛笔写,没有影印,也没有助理,是怎么做到的呢?他专门拜访史尚宽的儿子,问道:“老太爷怎么写那么多书?”史尚宽儿子回答:“家父早上5点钟起来,数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有间断过。”王泽鉴又问史尚宽的儿子:“能不能将史老师的书捐给我们台大法律系?”经过一番游说后,史尚宽的儿子把书捐给了台大。后来,王泽鉴老是对自己的学生说:“史先生担任很多重要的职务,大多到9点才去上班,他写那么多书。你们书不要写那么多,能把他的《债法总论》抄一遍就非常不得了了,我觉得可贵的是他持续不断研究的精神。我常觉得,写书是终身的学习,晚睡一点,早起一点,让自己勉强多做一点。我想这样子就能够在写作或别的方面有一点成绩。”

  史尚宽先生的故乡在“史家湾”,他1970年11月12日因病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没能“叶落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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